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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在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大会上的讲话
时间:2006-12-11 08:00:00 查看次数:8992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和协发展

在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大会上的讲话

卫生部副部长  陈啸宏

2006.4.24  人民大会堂)

同志们,朋友们:

    四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宣传周的主要活动内容之一,今天,我们举行隆重的仪式,公布获得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我代表本次活动的主办部门向出席这次会议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企业和新闻媒体的全体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向参加这次会议的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对56家获得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表示祝贺!

    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促进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健康效益的和谐发展。职业卫生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济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作为代价,劳动者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受益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20045月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针对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防治职业病的治本之策,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者健康保护的重视,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企业是社会中的重要法人,既享受着与其业务有关的民事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民事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仅表现在发展生产、增加财富,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热心公益、回报社会等方面,也表现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方面。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是企业和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不仅直接地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健康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奔小康要健康,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的共识。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健康,不仅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今天,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在这里对取得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举行授牌仪式,是对这些企业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做出成绩的肯定,意义重大。大家知道,职业病的防治、劳动者的健康保护靠政府部门的监督只能起到外部督促的作用,企业将法律规定的防治职业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才是解决劳动者健康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健康才能得到保障,职业病危害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控制和消除。

    在这里,我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组织开展了全国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加大了职业病防治联合执法力度,查处了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开展了全国性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和中小企业职业危害控制试点工作,探索了适合不同行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模式。总的说来,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职业病病人总量大、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大、影响恶劣,职业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根据我部2005年不完全统计,各地报告的尘肺病人累计已超过60万例,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每年发生200多起,上千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达上百亿元。关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将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进行全面通报分析,这里就不多讲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企业生产水平不高、技术设备落后等问题,更重要的是有些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严重缺位,缺乏维护职工健康的强烈意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对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积极防治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责任重于泰山。

   二、探索多种工作形式,积极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政府依法监管的职责不仅要表现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还要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意识,指导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为此,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做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严肃查处危害大、影响恶劣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查处各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近17000起,处罚款5456万元,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135家。这些统计不包括国家九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两次专项整治的处罚情况。

    二是通过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使恶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三是通过开展小型企业职业危害控制试点,探讨和总结了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模式,并在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分别在河北和福建两省召开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场会,向全国推广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经验。

    四是组织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安康杯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竞赛等多种竞赛活动,普及了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是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关于这项活动,我要多讲几句。2005年,我们三个部门发出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通知发出后,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参与,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整个活动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各地组织动员,企业自愿申报、省级初审推荐,来自全国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56家企业通过了国家组织的现场审查,经公示后被确定为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这次活动的开展不仅评选了一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好的企业,还成功地探索了我们几个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制和模式。

    尽管这些企业来自不同行业,其规模不同,职业危害的特点不同,采取的防治措施不尽相同,但其有共同的特点:一是企业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到企业管理的总体目标中,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二是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工艺、技术和材料,积极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三是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四是积极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机制;五是在建设现代化企业的过程中,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其重要内容,在引进主体工程时,不仅引进了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还引进了职业卫生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这些企业的成功经验表明,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依靠科技进步、企业自律,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企业是能够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

    “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是一项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因此,我们希望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要真正起到示范作用,真正成为行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排头兵。同时希望获得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能正确评价和认识自己的职业卫生工作,能清醒地认识到取得荣誉不易,保持荣誉更不易,荣誉只说明过去。我们希望示范企业不仅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还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在这里我想借企业家们常用的一句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也是一样,要时刻用这句话来鞭策、激励自己。

 

    三、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同志们,我国有90%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的职业病防治的水平还比较低,整体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还比较落后,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有限。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国家的职业病防治形势还很严峻。因此,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还要进一步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企业要强化在职业病防治中责任主体地位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落实职业卫生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控制效果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的管理制度等等。注重环境保护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减少和避免职工的职业病危害。

    (二)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

    我们希望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能分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稽查制。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措施不兑现不放过。继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强对职业卫生国际法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防治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今年重点要加大保护广大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为解决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年将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为国务院适时召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做准备。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队伍的能力建设

    要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建设,加快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把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纳入中央和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优势和社会管理职能。要抓紧解决当前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设施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高素质技术人才进入职业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科学研究的综合能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地区,可设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

    (四)重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职工群众防治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其工作的重点是要抓培训工作,企业管理者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参加培训、接受培训,而且要组织员工培训,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的培训宣传工作纳入企业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结合各自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科学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同志的职业病防治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求各地在就业培训和服务中,增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内容,建立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宣传培训制度,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和职业病危害的基本防护知识,提高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充分发挥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作用

    在劳动保护中,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劳动者的维权作用,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作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要求构建工会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级工会要在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指导下,加强新建工会组建工作。做到凡是与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引导他们加入工会。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的组建,加强县、乡镇、社区工会的建设,完善工会组织体系。切实履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群众监督职能。

    (六)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非公有制企业建设者的政治地位,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放开市场准入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政策,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升级。要不断总结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职业危害治理经验,提供职业卫生防护技术指南,推广适宜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对中小企业加以正面引导。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管理试点,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职业卫生管理的新模式。各地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加强监管。

   同志们,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希望各企业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民族振兴的历史责任的高度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且长期坚持做好这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感谢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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