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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6-12-11 08:00:00 查看次数:43354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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