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政办发〔2006〕97号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登记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登记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澧县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登记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登记救助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救助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全县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救助对象:
1、2004年以前曾在我县乡镇企业、县属国营企业工作,现无工作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所依靠,在离开或失去工作前曾在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岗位操作,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诊的澧县籍户口、现仍居住在澧县的职业病患者。
2、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间罹患职业病被漏诊,回地方后复发,县民政部门有服役档案可查,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现无工作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所依靠的复员、退伍军人。
(二)应当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工伤保险部门负担的职业病患者不在我县救助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之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2004年(含2004年)以来在全县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并确诊的在岗生产工人中的职业病患者。
2、曾在赤峰煤矿、羊耳山煤矿及其所属企业打工,打工期间经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和漏诊、回地方后复发的职业病患者。
3、本县居民在外地企业务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健康损害,被确诊的职业病患者。
二、诊断程序
1、申请。申请职业病诊断的人员持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史证明(依时间顺序注明何年、何月、何单位从事接触何种职业危害的作业工种),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在申请人证明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初诊。申请人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村(居)委会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初诊。
3、确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初诊为疑似职业病患者的人员到市职业病防治所复查确诊职业病及病情分期。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4、复诊。自2004年起已经列为救助对象的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复诊认定:
(1)职业病症状加重,需要提高职业病救助级别,自己主动申请复诊的;
(2)当事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有涂改、伪造痕迹,或其他人对其职业病诊断证明有异议而检举揭发,县职业病防治机构没有其初诊记录资料,无法确定其真伪的;
(3)进入社会救助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人员。
到期未进行复诊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救助登记。为减轻复诊人员经济负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复诊人员的复诊收费(包括日常体检、心电图、拍片)应控制在每人次40元以内。
三、登记上报
1、登记。已确诊的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持本人身份证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领取回执凭证。
2、上报。乡镇政府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职业病患者资料统一造册,经分管卫生和工业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患者资料上报县职防办。乡镇政府要严格条件审查、登记、把关上报,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虚报冒领款项。
3、审核。县职防办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患者资料进行认真审定,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救助。
四、救助标准
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澧办纪[2004]第42次)精神:发给Ⅱ期尘肺病患者每人每年生活救助,医疗救助费800元;Ⅲ期尘肺病患者每人每年生活、医疗救助费1200元;因职业病死亡的患者,农村户口予以补助丧葬费1000元。其它类型的职业病患者比照尘肺病患者相应期别待遇处理。
五、原则和时间
1、社会散在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一年一次,统一研究,乡镇张榜公布,资金集中发放。各乡镇政府、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为救助工作实施责任单位,县职防办统一协调。
2、全县登记救助工作每年8月启动,9月份乡镇政府完成登记上报;10月份县职防办完成对全县乡镇上报资料的审定报批;11月份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完成救助资金的筹集分拨;12月份乡镇政府将救助金发放到职业病患者或死亡患者家属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