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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07-25 08:00:00 查看次数:10457 来源: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上下协调一致的原则,调整理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配齐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的工作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的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一步提高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障服务水平。
  (二)强化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全市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各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和预警工作。重点加强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砷中毒、汞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癌)等多发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测,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重点多发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状况,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有效提高预防控制能力。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技术能力建设,配备先进的职业病危害检验、检测评价和职业病检查诊断仪器、设备,培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将职业病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关用人单位要设立或指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人员,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加强职业性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性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性健康检查以及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凡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要坚决治理,限期达标,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四)加强重点职业病防治。要加强对高毒物品、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防治尘肺病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为重点,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工艺落后,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粉尘危害严重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炼厂、小陶瓷厂、小化工厂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防治职业中毒以开展职业中毒隐患防范和排查为重点,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强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预防放射性疾病,以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经常性检测和监督检查为重点,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五)加强职业病患者救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各项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签定劳动合同,使职业病患者特别是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和给予低保与临时救助等有效措施,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
  四、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职责。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和部署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和解决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职业卫生监管主体职责,抓好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二)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区县市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投入重点和专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做到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严格落实防治措施,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炭生产、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材、化工、机械制造、纺织、烟草等严重职业病危害行业和企业,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新闻媒体要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健康和安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违法生产行为予以曝光。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经常举办培训班,加强对领导干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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