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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
时间:2007-01-15 08:00:00 查看次数:12004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职业病诊断程序

目的

规范职业病诊断,落实职业病诊断措施,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管理,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程序。

范围

   在湖南省卫生厅批准诊断职业病项目范围中的职业病;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常德市社保局委托的所有职业病劳动能力医学鉴定。

职责

1.尘肺、中毒、物理因素诊断组和质量管理科严格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进行职业病诊断。

2.各诊断组负责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并对其职业病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3.职业病诊断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有职业病诊断工作和职业病劳动能力医学鉴定工作的领导,负责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最后审核。

程序

1.申请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经常居住地是常德市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时,首先应在本所质量管理科申请职业病诊断,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必须提供的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最近一个月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⑤质量管理科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

2.1 质量管理科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如资料符合要求,发给《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2.2 资料不全者,发给《职业病诊断资料补充通知书》。

2.3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4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未按诊断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告知劳动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投诉,由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获取诊断必要的资料。

3.诊断过程

3.1 质量管理科受理申请后,对资料进行整理,统一编号,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诊断小组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2 在进行诊断讨论过程中,诊断小组秘书必须按要求作好职业病诊断记录,记录内容要求完整、无空缺和涂改,参加诊断人员的发言应如实记录无误。

3.3 各诊断组集体讨论时应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要求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3.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后,交所职业病诊断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盖“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诊断专用章”。

4.职业病诊断档案的管理

4.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采用卫生部规定的统一格式,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质量管理科留原件归入患者职业病诊断档案。

4.2 当事人凭《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交费凭证到质量管理科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在《诊断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名。当事人或用人单位如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秘书和诊断小组相关人员应对其作出解释,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

4.3 诊断为职业病病例或未诊断为职业病病例,都必须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5.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小组秘书在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职业病报告卡》交所职业病报告员在网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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