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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时间:2006-11-27 08:00:00 查看次数:11905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2

4.1 选址……………………………………………………………………2

4.2 总体布局………………………………………………………………2

4.2.1 平面布局…………………………………………………………… 2

4.2.2 竖向布置…………………………………………………………… 3

5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3

5.1 防尘、防毒………………………………………………………………3

5.2 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4

5.2.1 防暑………………………………………………………………… 4

5.2.2 防寒………………………………………………………………… 5

5.2.3 防噪声与震动……………………………………………………… 6

5.2.4 防非电离辐射………………………………………………………9

5.2.5 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9

5.3 人工空气调节…………………………………………………………9

6.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9

6.1 一般规定………………………………………………………………9

6.2 车间办公室……………………………………………………………9

6.3 生产办公室……………………………………………………………9

6.4 生活用室………………………………………………………………10

6.5 妇女卫生室……………………………………………………………11

6.6 应急救援……………………………………………………………… 11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12

附录b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13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瑾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化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2-1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1654-1989gb11666-1989

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

acg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3. 总则

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4.1 选址

4.1.1 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4.1.2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4.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4.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4.1.6 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4.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1.8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4.1.9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4.2 总体布局

4.2.1 平面布置

4.2.1.1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4.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4.2.1.3 反映工业企业建筑群体的总平面图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的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内容,必须满足职业卫生评价要求。

4.2.1.4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也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4.2.1.5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4.2.1.6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4.2.1.7 高温车间的纵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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