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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诊断标准
时间:2006-11-27 08:00:00 查看次数:11569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尘肺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5906—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是严重致劳动能力降低、致残和影响寿命的疾病,也是国家和企业赔偿的主要职业病。因此,尘肺诊断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1986年颁布的《尘肺的x线诊断》(gb5906—1986)是本标准的第一版本。标准执行10多年来对我国尘肺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某些分期基线较高;有些影象学术语不规范;随着x射线影象学技术的发展,应用新的技术对过去x射线平片的一些影像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对标准片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86年研制的诊断标准片在表达内容上不够准确,在技术上已落后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高仟伏技术。1997616发布的gb5906—1997版本仅对1986年版本的附录b和附录d作了修订,删去了附录c。没有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因此,根据有关标准修订的规定,对本标准提出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a)标准名称改为尘肺病诊断标准

    b)密集度分级和ilo分类接轨,采用四大级和十二小级分级(附录a)

    c)在附录a中提出了总体密集度的判定方法;

    d)附录a中增加了小阴影形态和大小的记录方法;

    e)在附录a中删除了斑片条发白区

    f)在附录a中对胸膜斑有更明确的规定;

    g)增写了附录e(标准的附录)《尘肺诊断读片要求》;

    h)研制了尘肺诊断高仟伏标准片,增加了表达小阴影标准密集度的组合片。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尘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moconioses

gbz70-2002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和尘肺病的x射线分期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作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它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病的诊断和x射线分期。

4  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

4.1  无尘肺(0)

a)0x射线胸片无尘肺表现。

b)0+:胸片表现尚不够诊断为i者。

4.2  一期尘肺(Ⅰ)

a)Ⅰ: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两个肺区。

b)Ⅰ+: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

4.3  二期尘肺(Ⅱ)

a)Ⅱ: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四个肺区。

b)Ⅱ+: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小阴影聚集;或有大阴影,但尚不够诊断为者。

4.4  三期尘肺(Ⅲ)

a)Ⅲ: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短径不小于10mm

b)Ⅲ+:单个大阴影的面积或多个大阴影面积的总和超过右上肺区面积者。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它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提高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

5.2  其他处理

根据尘肺x射线分期及肺功能代偿情况,需要进行致残能力鉴定的依照gb/t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见附录bcdef(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1987115卫防字第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的12种尘肺,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a.2  诊断原则

尘肺诊断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确切的职业性粉尘接触史。

尘肺病人虽可有不同程度的呼吸系统症状和体征及某些实验室检查的异常,但均不具有明确的特异性,因此只能作为尘肺诊断的参考。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重点是排除其它肺部疾病,如肺结核、肺癌及其它各种弥漫性肺纤维化、结节病、含铁血红素沉着症等。

a.3  尘肺x射线分期

根据x射线胸片影象学改变的程度,将尘肺分为:一期尘肺(Ⅰ)、二期尘肺(Ⅱ)、三期尘肺(Ⅲ)“0”为无尘肺。各期内分别增加的0++++只是为更好地进行动态观察和健康监护,不是独立的一个期别。

a.4  小阴影密集度的判定

    本标准规定的尘肺x射线分期中的小阴影的总体密集度,是在对小阴影密集度分肺区判定的基础上对全肺小阴影密集度的一个总体判定。判定方法是以最高肺区的密集度作为总体密集度,以4大级分级表示。

根据需要,肺区小阴影密集度判定时可使用4大级分级或12小级分级。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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