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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时间:2006-12-01 08:00:00 查看次数:11744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前 言

本标准第4-6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5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丹东仪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协铭、贺国栋、邓大平、邱玉会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x-ray detection
gbz117-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x-ray defect detecting in the room for special use

在专用探伤室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 x射线现场探伤 x-ray defect detecting on-the-spot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3 探伤室 defect detecting room

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防护技术要求

4.1.1 x射线管头

4.1.1.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加以锁紧。

4.1.1.2 x射线管头应安装有限束装置。

4.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4.1.1.4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型号及顺序编号;

c)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

d)焦点的位置;

e)出厂日期。

4.1.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

x射线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管电压,kv

漏射线空气比释功能率,mgy·h-1

<150

<1

150200

<2.5

>200

<5

4.1.3 控制器

4.1.3.1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的通或断、x射线管电压与管电流和照射时间显示装置。

4.1.3.2 工作在固定的管电压或固定的管电流的x射线装置必须在控制器上安设标明管电压或管电流的数值。

4.1.3.3 控制器必须安设高压接通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

4.1.4 连接电缆

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

4.1.5 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射线装置的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与防护性能。

4.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测试条件

a)x射线管头窗口的最大有用线束截面积用10个半值层的吸收材料进行屏蔽,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b)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用剂量率仪测定以焦点为球心半径1m球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是100cm,面积上的平均测量值;

c)漏射线监测误差应小于30%

4.3 验收规则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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