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gbz12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
分级 |
权重活度2),mbq |
Ⅰ |
>50 000 |
Ⅱ |
50~50 000 |
Ⅲ |
<50 |
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权重活度= |
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 |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 |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
类别 |
放射性核素 |
权重系数 |
a |
75se,89sr,125i,131i |
100 |
b |
|
1 |
c |
3h,81mkr,127xe,133xe |
0.01 |
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操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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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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