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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时间:2009-06-22 08:00:00 查看次数:9152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有报道,铅、汞、铝等金属毒物,苯系列等有机溶剂,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等工业毒物可导致女工月经不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企业领导要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规定,重视和关心女工[四期]劳动保护。女工多的企业还应设立相应的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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