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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时间:2008-08-07 08:00:00 查看次数:3562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007年,各地根据我部统一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07年全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7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2007年共检查用人单位84483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4217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113家。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基本情况。在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中,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52467家,占62.10%;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49918家,占59.09%;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的43456家,占51.44%;共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73337名,其中专职人员15531名(见附件1)。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在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中,共有职工13990299人(含非正式用工2918253人),其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5303469人,占职工总数的37.91%。2007年度正式用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52.05%、59.69%、22.55%、80.42%,非正式用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35.05%、41.44%、16.97%、13.2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正式用工为62.21%,非正式用工为41.48%。对在岗期间检出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情况,正式用工调离率为81.80%,非正式用工调离率为90.92%。2007年在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中,共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19278名,诊断职业病10344名(见附件2—1、2—2)。

    (3)行政处罚情况。2007年共依法查处用人单位15226家,占检查总数的18.02%,其中给予警告处罚9911家,给予罚款处罚1175家、罚款总额2488.81万元,责令停业40家,提请关闭154家(见附件3)。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2007年共监督检查建设项目4217项,其中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1584项,占37.56%。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423项,占33.74%;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486项,占30.68%;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1304项,占60.96%(见附件4)。2007年共依法查处用人单位1591家,其中给予警告处罚1133家,给予罚款处罚56家、罚款金额381.20万元,提请关闭16家(见附件3)。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2007年共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113家,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甲级30家、乙级494家、丙级26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253家,职业病诊断机构310家。2007年共依法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0家,其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5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7家。给予警告处罚47家,给予罚款处罚2家、罚款金额2.50万元,责令停业2家(见附件5)。

    (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2007年共检查放射工作单位37312家,其中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36370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43家,放射防护器材及产品生产企业82家,核设施17家。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1)共监督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36370家,其中开展放射治疗的机构888家、开展核医学的机构705家、开展介入放射学的机构2784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机构31993家。所检查的医疗机构中,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机构17016家,占46.79%;设置辐射警示标志的机构31213家,占85.82%;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机构26017家,占71.53%;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机构27915家,占76.75%;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的机构19297家,占53.06%。应完成质量控制或放射防护检测的辐射装置50163套,已完成34730套,占69.23%。所检查机构中,共有放射工作现场操作人员113423名,其中佩带个人剂量计的人员有79106名,占69.74%;职业健康检查应检人数为110349人,实际检查人数为85882人,占77.83%。

    (2)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2412项,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1435项,竣工后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1704项。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共监督检查843家,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机构5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级机构134家,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339家,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7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83家,职业病诊断机构75家。

    3.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及核设施监督检查情况。共监督检查放射防护器材生产企业41家,含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41家,核设施17家。

    4.行政处罚情况。2007年共依法查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4447家,技术服务机构3家,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产品生产企业2家。给予警告处罚1140家,给予罚款处罚431家、罚款金额共184.20万元,责令停业33家。

    二、2007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不包括西藏自治区),2007年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5.84%、10.12%和6.38%。

    (一)尘肺病。

2007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0963例(比2006年增加2180例),死亡病例875例,晋期病例860例。截至2007年底,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达627405例。在10963例尘肺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89.37%。

    (二)职业中毒。

    1.急性职业中毒。2007年,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01起,中毒人数600人(比2006年增加133人),其中死亡76人,急性职业中毒病死率为12.67%。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39起,涉及188人中毒,死亡76人,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病死率为40.43%。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6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前两位化学物质为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分别为188例和68例。中毒致死例数居首位的化学物质为硫化氢,急性硫化氢中毒死亡27例,病死率为39.71%。在301起职业中毒事故中,一半以上发生于非公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其中以私有经济类型企业居首,为135起,涉及307人中毒,占总中毒人数的51.17%,死亡45人,病死率为14.66%。

    2.慢性职业中毒。2007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638例(比2006年增加555例),其中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慢性铅及其化合物中毒849例(占51.83%),慢性苯中毒225例(占13.74%)和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181例(占11.05%)。82.97%以上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三)职业性肿瘤。

2007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48例。其中,焦炉工人肺癌25例,苯所致白血病16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4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例,砷所致肺癌、皮肤癌1例。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

2007年,共报告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1047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90例,职业性眼病349例,职业性皮肤病280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4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48例,其他职业病26例。

    三、结果分析

    (一)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有率和防护用品使用率较低。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有了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45号)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突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存在粉尘和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

    (三)加强放射诊疗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部长令)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55号部长令),重点开展对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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