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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11-25 08:00:00 查看次数:14372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

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2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名单

    根据我部要求,各地推荐了一批有一定工作基础、积极性高的地区作为试点。经研究,我部决定在以下19个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区,河北高碑店市,上海普陀区、青浦区,安徽广德县、当涂县,福建惠安县、马尾区,湖南浏阳市、石门县,广东宝安区、新会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容县,重庆南岸区、璧山县,贵州桐梓县、松桃县。

    二、工作目的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提出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为便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指导试点地区做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背景材料,现一并印发,请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四、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68月开始,20098月结束。

    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房元萍

    联系电话:01068792042

    传真:01068792400

    附件 1.《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2.《背景材料》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地区卫生局。

 

 

 

 

 

 

 

 

附件1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有效地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根据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在我国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使最需要得到职业卫生服务的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作坊式和家庭式生产及流动劳动力人群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主要途径是通过把职业卫生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建立完善我国国家、省(区、市)、县、乡镇(社区)四级政府主办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重点是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科,加强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的要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咨询、培训教育的要求。同时探讨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其他形式。用3年的时间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用5年时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二、试点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试点工作任务。

1.探讨职业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探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探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科(组)的建设条件、规模和职能;

4.探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卫生人员和职能设置;

5.探讨县、乡镇职业卫生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包括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等;

6.探讨除政府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形式。

(二)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提出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建立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到2014年使我国职业卫生服务水平能够基本达到who的目标-人人享有职业卫生。

三、试点选择  

根据试点工作的目的,试点县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及流动劳动力人群输出和吸纳的特点,宜分别选择以劳务输出为主和以劳务吸纳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两个有代表性的县或县级市。试点县应该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县有较发达的工业生产企业,或本县有大量的流动劳动力外出务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问题受到社会关注。

(二)政府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自愿作为国家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承担相应政府职能。

(三)辖区内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在工业较为发达和以劳务吸纳为主的试点县,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基础。

试点县的选择首先由相关省的卫生厅局与试点县协商后自愿申报,卫生部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试点县的条件决定。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县职业卫生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确定试点后,为了有针对性地指导开展试点工作,首先对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内容包括:

1.试点县所辖乡镇数;

2.试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中职业卫生机构的设置、人员数及人员构成,已开展的职业卫生服务项目和可能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情况和相应职能、人员基本情况。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组)的建设。

目前我国县级均没有独立的职业卫生服务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多数是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有职业卫生/劳动卫生科(组),但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多没有职业卫生/劳动卫生科(组)。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县及县级以下工业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成分和劳动力市场。因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科(组)建设是试点的重要内容,也是试点的先决条件。

1.职业卫生科(组)建设规模。

(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应有5名专业人员从事职业卫生工作;

(2) 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条件;

(3) 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仪器设备;

(4) 经济较发达和以劳务吸纳为主的县级职业卫生科(组)根据需要在规模上应当扩大,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机构建设应在2007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组)和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和能力:

(1)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2) 开展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检测;

(3) 开展常见职业病的诊断(健康监护结果筛检);

(4) 职业卫生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

(5) 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宣传;

(6) 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7) 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需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卫生服务建设。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基层单位,正在制定的我国初级卫生保健法草稿已将职业病防治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这些机构过去一直没有法定设置的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病预防控制的职能,也没有这方面的技术人员。因此,这些机构成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

1.建设规模。 

在劳务输出地的乡镇卫生院应设置12名专业卫生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可以是专职,一般为兼职,可设置在防保科。

在工业较为发达和劳务吸纳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设置2名专职卫生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工业企业工人(包括本地和外来流动务工的农民工)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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