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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民 创建惠民 创建靠民】《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之一
时间:2023-08-10 09:30:33 查看次数:10474 来源:本站


《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损毁公共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占用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严格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除了应当给犬只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还应当用两米以内的犬绳或者犬链牵领犬只;应当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怀抱犬只、收紧犬绳,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应当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此外,除了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犬只禁止进入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场所、医院(动物诊疗机构除外)等公共区域;禁止进入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举办重大活动的管控区域;禁止进入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登记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不按规定佩戴犬牌、使用犬绳或者犬链,或者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5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
(内容由常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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