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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民 创建惠民 创建靠民】《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时间:2023-08-11 09:52:34 查看次数:10564 来源:本站

《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登记,申请人除了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且饲养品种、数量应当符合本条例要求;申请人应当在严格管理区有住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犬人申请养犬许可登记,应当登录公安机关养犬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许可登记,发放养犬许可登记证和犬牌,植入电子芯片或者录入生物识别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养犬人自行处置犬只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养犬许可登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犬牌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许可登记。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1只,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登记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禁止饲养的犬只除外。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登记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每只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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