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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应高度重视
时间:2007-07-27 08:00:00 查看次数:10230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对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应高度重视

肖云龙

 

越来越多的情况表明,眼下农民工已成为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群体,农民工职业病问题相当突出。2005年国家卫生部公布,全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职业病危害人数2亿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卫生部2005年收到的全国各类职业病报告1万多例,其中农民工占了大多数。湖南省卫生厅2004年组织调查了全省15201家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其中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占77.1%,农民工占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53.87%。上海市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职业病发病率较2004年上升了12.1%,所发生的500例职业病人,多数患者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农民工。

更有甚者,还屡屡发生农民工职业病高发事故和因职业病致贫返贫,并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湖南省某县小锑矿开采有近20000农民工,2003年县疾控中心仅体检51人,就诊断尘肺43人,患病率高达84.31%,现已死亡8人。另一县2004年有32名农民工去广州从事宝石加工,回乡体检29人发现尘肺22人,后相继死亡13人,留下14名未成年子女,生活无依无靠,状况甚为凄惨,而且多次上访上诉,政府对此颇为棘手。广西自治区某县有近2000名农民工去海南一些金矿打工,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于2005年体检348人,其中诊断尘肺152例,检出率达42.22%。该区某县有一大金矿开采,当地农民纷纷去打工,上矿的有夫妻、父子甚至整个家族,村民谢某家中6人就有5人患上了尘肺,家庭丧失了全部劳动力,生活无着,处境艰难。

以上例举的情况也只是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的“冰山一角”。由于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农民工用工制度不规范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有抵触等原因,致使农民工职业病“摸底”难。目前全国或一省甚至一县范围,都还没有较全面、详细的农民工职业病数据,但农民工已成为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群体,农民工职业病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有专家预言,若农民工职业病照此趋势发展下去,今后10年将达到发病高峰,并严重影响中国劳动力市场,这也并不是危言耸听。

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产生,有客观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大力推进,加之企业用工制度改变,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进企业当工人。据有关资料报道,全国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湖南省外出打工农民达1000余万人。他们一心想挣钱养家糊口,加之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差,大多从事“苦、脏、累”的活,大量的农民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然而,这些客观因素并非是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因为职业病虽然可怕,但可防。各种调查资料表明,造成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根本原因,是他们的健康保障出现了“真空”,他们的职业健康权益没有得到就有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病是不流血的“白伤”,不像流血的安全事故“红伤”那样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以致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职业病问题重视不够。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监管不到位。职业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发展经济,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影响招商引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三是不少企业,尤其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把企业的生产和利润同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立起来,无视职工的职业卫生权利,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起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的责任。四是用工制度不合理。一些企业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大量使用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并想方设法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致使很难开展职业病检查。五是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思。许多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找工作不易,只顾埋头干活赚钱,对职业病危害茫然不知,有些人即使知道,却为了生计也只好无奈的干下去。

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农民工健康,决不是像有些企业主和政府官员所认为的是增加企业成本,妨碍生产开展,影响经济发展。政府和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确实需要一些投入,但这种投入会产生出远远大于他本身价值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有关调查表明,,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生产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发生以及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的投入比例为741。还有调查显示,对一个劳动者,职业病除了严重损害了他的健康、影响他的劳动能力、降低他能创造的劳动价值外,企业就支付患者的工资、劳保医疗、疗养的基本费用每年达4万元以上。照此推算,湖南省报告的4万余例现患尘肺病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亿元,全国报告的近50万例现患尘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亿元。而实际的经济损失应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因为实际发生的职业病是远远多于报告的数据。

同时,农民工职业病问题又有他的特殊性。因为职业病的产生大都有一段潜伏期,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大,职业病的诊断和责任归属往往存在举证难,大量的“冤无头、债无主”现象除影响社会稳定外,政府也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工职业病大规模发生,影响的不仅是农民工个人和企业,而且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心,影响劳动阶层与主和政府的亲和关系。所以,解决好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保护好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的的确确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生产与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如此严重而复杂,解决问题又如此重要而艰巨,理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第一,政府应承担起解决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主要任务。党和政府越来越关注民生,把解决民生问题当做头等大事。因此,政府应当履行好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的责任和任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单纯追求gdp而忽视社会发展、忽视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把职业病防治这个民生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各级政府必须有人负责,出了问题必须有人承担责任,严格政府官员问责制。鉴于目前全国农民工职业病的普查或抽样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好包括针对农民工职业病社会救助体系。如湖南省常德市政府从2004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民工职业病社会救助体系,实行财政筹一点,企业社会捐一点,民政部门通过低保和特困补助等途径予以救助,全市已用于该项社会救助资金超过500万元,救助散居农民工职业病患者3000余名。

第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对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做好工作的法制基础。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严格依法监管对解决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的重大作用,真正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到有法必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管理,安监部门要强化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监管,劳动部门要狠抓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全和着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帮助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维权。鉴于目前农民工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建议国家卫生部、安监总局和劳动部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农民工职业病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起到震撼作用,并由此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企业应承担起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追求利润理所当然,但不能违法,这里主要指不能违反上述所指的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农民工为企业打工,为企业创造了劳动价值,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是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直接主体,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有义务为他们诊治职业病。如果企业都能遵纪守法,职业病就能有效减少,农民工身体健康就能得到基本保障。同时,企业更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和保护环境,这是一道门槛,既是法律的门槛,也是社会公德的门槛。而且在这两方面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既损害了企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又使其进入不到全球化的国际生产链,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一大阻碍。

第四,加强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卫生、安监、劳动、工会、宣传等有关部门应搞好配合,协调行动,并切合实际、讲究实效,坚持“五个面向”,全方位的开展有关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一是面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他们宣传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使他们提高认识、了解责任、履行职责、重视工作。二是面向系统本身。有计划有部署的对本系统有关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水平与能力。三是面向农民工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他们培训学习,知法守法,增强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做好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四是面向广大农民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可编制《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小册子,使他们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法律知识和防护知识,提高自我防护和维权能力。五是面向社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及利用宣传栏、宣传车、标语等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既形式多样,又内容丰富,造成舆论攻势,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有利于农民工健康权益保护。(作者系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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