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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
时间:2009-06-04 08:00:00 查看次数:4025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0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

 

 省卫生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 省建设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国资委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项目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二、各级发改委、经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核准机关在按照其权限进行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对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机械、电力、烟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专家的意见,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列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同时监管,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总体验收,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件。

    五、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和专项考核评价内容,对所管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要督促其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少数拒绝开展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工作、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发病率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对阻扰职业卫生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各类妨碍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七、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工作计划,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主题词:卫生 预防  疾病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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