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职业性皮肤病中一种特殊的皮肤病类型,虽然发病率不高,但这种溃疡很难愈合。如不脱离生产环境,则可拖延数月才愈,给病人造成很大痛苦。为保护接触者的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ulcers 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指生产劳动中直接接触某些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形态较特异、典型的呈鸟眼状、病程较慢性的皮肤溃疡,如铬溃疡(铬疮)、铍溃疡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特异性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烧伤、冻伤等病所致或其他继于血运障碍所致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特殊的皮肤表现,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调查资料,排除其他类似的皮肤损害,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初起多为局限性水肿性红斑或丘疹,继之中心演变成淡灰色或灰褐色坏死,并于数天内破溃,绕以红晕。而后溃疡四周逐渐高出皮面。典型的溃疡多呈圆形,直径约2~5mm,表面常有少量分泌物,或覆以灰黑色痂,周边为宽2~4mm的质地坚实的暗红色堤岸状隆起,使整个皮损状似鸟眼。恢复过程中炎症逐渐消退,溃疡变浅、缩小、愈合,最后堤岸状隆起逐渐变平,遗留轻度萎缩性疤痕。 如继续接触,溃疡难以愈合,病程可长达数月乃至年余。 溃疡可有轻度压痛;疼痛一般不明显,但可于接触强刺激物后加重。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清洁创面,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职业性皮肤溃疡一般不影响劳动力。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可继续从事原工作。 5 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 职业性皮肤溃疡的常见致病物有铬酐、铬酸、铬酸盐、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及氟化铍、氯化镀、硫酸铍等可溶性铍化合物。多见于铬、铍冶炼及其化合物的生产与使用(如鞣革、镀铬)等行业。 a.2 职业性皮肤溃疡发病前,局部常有皮肤损伤史,如皮炎、虫咬、抓破以及各种外伤等。 a.3 职业性皮肤溃疡好发部位多在手指、手背、前臂及小腿等直接接触部位。 a.4 常见的由铬、铍化合物所致皮肤溃疡多呈鸟眼状,有时因外伤影响呈线形或不规则形,少数由其他致病物所致者则边缘常无明显的堤岸状隆起。 a.5 金属化合物引起的皮肤溃疡,其血和尿中的金属含量只能提示其接触程度,不能作为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依据。 a.6 诊断本病时应作病因诊断,在病名后用括号注明致病物,如"职业性皮肤溃疡(重铬酸钾引起)"。 a.7 本病应注意与化学性皮肤灼伤、臁疮(深脓疱疮)引起的溃疡相鉴别。 a.8 职业性皮肤溃疡目前以对症治疗为主。治疗时,强调反复清洁创面及上覆不透水敷料固定,这样既能隔绝致病物、提高药效,又能在不脱离生产条件下进行治疗。 破损的皮肤接触致病物后,应立即用流水彻底冲洗,并保护创面,防止溃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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